齐思和的中国史博士论文与哈佛大学的美国史学术传统1


文◎杨钊


齐思和(1907-1980)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历史学家,他本科毕业于燕京大学,随后被派往哈佛大学历史系留学,1935 年获得博士学位,成为近代中国第一位赴美国哈佛大学学习美国史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国内学术界对齐思和先生整体的史学思想和史学成就有不少回忆性的文章和评述性的论文,关于齐思和对中国的中国史和世界史研究的学术贡献已经有了系统的梳理和评介。2 而且国内史学界也对齐思和先生具体的学术成果有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3 从总体上看,国内史学界对齐思和的整体性研究居多,而且大多是由他的学生和后人完成的。对他的具体学术成果的研究则比较零散和琐碎,很多重要的问题亟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此外,这些研究大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齐思和回国任教之后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活动,相对忽略了齐先生在哈佛大学的四年留学经历,而且没有搜集和利用他的博士论文及其在哈佛的档案文献等英文史料,未能深入探究他在美国所受的美国史学术训练与他主要从事的中国史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
   本文以齐思和先生在哈佛大学历史系1935 年完成的博士论文《春秋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为中心,探讨这篇博士论文的问题意识来源,使用的核心史料,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上的特色,以及它的学术地位。之所以选择研究齐思和先生的这篇博士论文为研究对象,是因为齐思和在哈佛历史系所受的学术训练基本都是美国史方面的,而且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也是从事美国宪政史研究的,可他却以一篇中国史的论文获得了博士学位。哈佛大学系统的美国史学术训练使齐思和的这篇中国史论文在研究方法上不同于在国内一直从事中国史研究的学者,而是深深地打上了美国史学的烙印。本文通过对这篇博士论文内容的分析,并兼及齐思和在哈佛的师承关系,以跨文化的视角来探讨哈佛大学的美国史学术传统如何影响了一位从事中国史研究的中国留美学者,从而实现了重要的知识迁移的过程。


一、齐思和博士论文的基本内容

齐思和博士论文的题目是《春秋时期的中国封建制度》(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完成于1935 年。4 他选择研究的是一个中国和西方史学界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封建(feudalism)问题。齐思和1931 年开始赴美留学,此时正值中国学术界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1927 年国民大革命失败之后,围绕当时的中国到底是什么社会性质,以及中国革命的任务是什么等重大问题,国民党、共产党和其他各派政治势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现实的政治争论很快波及到了学术界,特别是与现实密切联系的社会科学界,于是“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又引发了“中国社会史论战”。5 而这场论战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和“封建制度”问题。以陶希圣为代表的“新生命派”主张“古典封建论”,认为周代是封建社会,而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就已经崩溃。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新思潮派”则主张“泛化封建论”,认为以农业为基础的战国时期直到近代的中国都是封建社会,从而使“封建”的概念泛化为“以农业为基础”。这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特别是郭沫若的“泛化封建论”更是塑造了今天中国人对封建社会问题的基本认识。6 齐思和选择研究春秋时期的封建制度,显然与这场民国时期重要的学术论战密切相关。他在论文的序言中指出,“另一方面,年轻的中国学者能够获取中国的原始史料,但是对封建这个概念的真正含义知之甚少,因为它对中国历史学者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许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的影响下,他们认为中国历史只不过是一个扩展的封建时代,而且一些争论围绕当代中国是否仍然是封建社会而展开”。7 除了回应中国国内的社会史论战,参与对中国封建社会问题的讨论,齐思和在美国写作博士论文,显然也要与西方的学术界对中国封建问题的认识进行对话。齐思和在序言中提到了大部分西方研究中世纪史的学者对中国历史的原始史料很不熟悉,严守对西方封建制度的定义,“质疑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的存在”。8
   面对中外学术界对中国封建问题的认识误区,齐思和明确指出,“古代中国存在封建制度,它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中国的封建制度“开始于传统上认为的公元前11 世纪中叶周朝的建立,延续到公元前5 世纪中叶的春秋末期”。9 要研究春秋时期的封建制度,首先要对封建制度给出严格的定义。齐思和显然并不认同当时郭沫若的“泛化封建论”,而是严格遵守西方中世纪史学者对封建制度的定义。在他看来,封建制在政治上的表现是中央政府十分虚弱,地方同时并存着许多封建领主。这种政治架构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农业经济,土地被层层分封下去,但每一级领主都仍然保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形成了土地的“多重所有制”(plural ownership)。在社会层面,封建制形成了贵族、平民和奴隶这样的三个等级,他们围绕封土形成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10
   齐思和认为中国的封建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差别很小,只是在起源上有所不同。他认为,中国的封建制度直接起源于诸侯国(city state),并没有经历大一统帝国的阶段。到了周朝之后,“广阔的地域,原始的沟通方式,被征服者的反叛本性,以及简单的政府机器,这些因素使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变得几乎不可能”。11 所以周朝的统治者要么把征服的土地分给他们信任的将军,要么分给自己家族的成员,一方面是为了“监视被征服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扩展在未被征服的相邻国家的影响力”。12 这种制度体系使整个周朝成为了一个大家庭。不过,各个封建诸侯国的最终建立还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接着,齐思和交代了自己这篇论文的三个主要史料来源——《春秋》《左传》《国语》, 以及《诗经》《论语》《孟子》《战国策》《史记》《周礼》等其他史料。13 由于这篇博士论文是用英语写作的,一个重要的难点就是引用的中文典籍或史料需要翻译成英文,所以他在论文的序言中特别提到了英国牛津大学汉学教授理雅各(James Legge,1815—1897)和法国传教士汉学家顾赛芬(Séraphin Couvreur,1835—1919)对中国典籍的翻译,指出这为自己进行引文的翻译提供了很大的帮
助。另外,他在文中也参考了一些西方和日本学者
关于封建问题的英文、法文和德文的研究成果,包
括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1886—1944)、朝河贯一(K. Asakawa,1873—1948)、福兰阁(Otto Franke,1863—1946)、葛兰言(Marcel Granet,1884—1940)、彭安多(Albert Tschepe)、高本汉(Bernhard. Karlgren,1889—1978)等人。
   齐思和的博士论文共分六章,其中第一章是导论,第六章是结语,二到五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二章重点介绍了春秋时期的分封制(Seigneurial Regime),包括分封制的地理和历史背景、周天子与王畿(Royal Domain)、诸侯与诸侯国、诸侯国之间的关系、领主(Seigneur)与采邑(Seigneurie)等内容。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春秋时期的行政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第四章则聚焦春秋时期封建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情况,包括普遍的经济状况、农业与土地制度、井田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当时的社会结构等内容。作者在第五章中将视野扩大,对中国的封建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齐思和在论文中首先从整体上梳理了春秋时期的分封制度。齐思和指出,这一时期分封制的顶端仍然是周天子,他名义上不仅是整个帝国的政治、军事首领,而且他本人的权力具有神圣性,是整个帝国的宗教领袖,处于宗法制的核心。周天子虽然表面上拥有政教合一的权力,可是在春秋时期的实际政治运作中,他所拥有的实力与资源只是相当于一个普通的诸侯,“甚至是其中最弱的一个”。14 春秋时期周天子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批准诸侯的继任者、倾听诸侯的意见、寻求诸侯的军事和财政支持等方面,而其实际的管辖范围只是局限在王畿这小块土地上。在周天子之下,是大大小小的诸侯,他们是各个独立的诸侯国的真正控制者,掌握着祭祀的宗教权力,任命官员、发布命令的政治权力,指挥军队、宣战媾和的军事权力,判决和立法的权力,以及得到贡品的财政权力。诸侯国之间也有正常的交往,包括礼节性的交往活动,诸侯之间的会盟等。诸侯国由于实力上的悬殊,形成的同盟并不是平等的,“在实力强大的诸侯国的压力下,大部分小诸侯国被迫加入这些同盟,它们必须要在受到侵略和部分让渡主权之间做出选择”。15 受到同盟霸主保护的小国要为同盟做出财政和军事上的贡献,并且要向霸主定期纳贡。诸侯之下的层级是卿大夫,他们从诸侯手中分得土地。这块封地能够世袭,但不能转让,也不能带着它向其他诸侯效忠。一些卿大夫是诸侯国建立者的后裔,他们通常拥有大面积的封地,并占据很重要的职位。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政治、财政和军事等各个方面。随着土地的进一步分封,到了春秋后期,诸侯的影响力逐渐下降,而卿大夫的权力急剧上升。
   接着,齐思和在论文中重点介绍了春秋时期的行政机构,他围绕几个主要诸侯国晋、楚、宋、鲁、郑的行政机构展开分析,并从中概括其一般特点。在他看来,中央政府具有政治和军事的双重功能,由“相”来负总责。当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使负责收税、征兵、公共建设、治安的人成为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官员,所以每个诸侯国都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这样的职位设置。中央政府的所有官员都由诸侯来任命,通常被分成卿、大夫和士这三个等级。各个诸侯国的地方政府机构也非常相似。地方政府的基本单位是邑,其机构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邑的规模虽然不一致,“小的可能不超过10 户,大的则可能超过1000 户”,但“都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团体”,承担着军事和生产功能。16 邑的管理者被称为“宰”,他负责管理司法,监督农业生产,接收农民的献纳,并且领导农民保卫邑。整个诸侯国中最大的邑是首都,也被称为“国”,主要居住着贵族和商人,以“奢侈、舒适和有文化”为其特点,对诸侯国的政治拥有重要的影响力。
   随后,齐思和考察了春秋时期封建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状况。作者认为,与西欧的封建制度相比,中国春秋时期的封建制度更加重农抑商,商业活动非常稀少,原因是缺乏方便的交换媒介,交通运输条件很差,而且封建社会能够自给自足。在春秋时期,农业是整个经济的支柱,土地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土地制度实行分封制,封臣要效忠领主,并且在军事和劳役方面承担义务。封地能够世袭,但是领主有权收回封地。“邑”是基本的经济单元,每块土地被划分为供自己使用的“私田”和为领主服务的“公田”。所谓的“井田制”是否存在及其基本形式一直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齐思和在比较了《孟子》和《周礼》对井田制的记载之后,认为井田制并不是一个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制度,只是一种理想而已,而且后来也难以实现。齐思和还分析了春秋时期的社会结构,根据是否拥有土地把社会分成三个等级:贵族、平民和奴隶。贵族拥有许多特权,包括占有土地、担任官员、主持祭祀仪式、实行宗法制等,其主要工作是实行统治和进行战争。平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被束缚在土地上,不仅受到贵族的剥削,还要承受战争之苦。他们可以获得自由并更换职业,但是无法改变自己的地位,只能成为“小人”或“庶人”。奴隶既无土地,又无财产,完全附属于主人。他们要么祖上就是奴隶,要么就是战争中的俘虏。儒家学者认为这种社会结构是自然而合理的,对其非常认可。
   齐思和的这篇博士论文在之后的一章中把视野扩大,将春秋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和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进行了比较。他认为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政治方面,二者的中央政权都比较弱势,君主的权力只局限在自己的小块王畿之内。在地方上存在着众多小的政治实体,后来通过兼并战争,最后形成了几个较大的诸侯国。这些诸侯或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很大的权力,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个方面。土地被层层分封,形成了各种等级。每个等级都承担着相应的封建义务,通过私人关系来行使公共权力,最终松散地结合在一起。在经济方面,二者都是农业为主,工商业发展滞后,只是中国的商业更加落后,土地成为财富的唯一来源。与欧洲不同的是,中国在封建时期没有土地的私人所有者,这使中国的封建制更为简单。在社会方面,二者都形成了等级制的社会结构,最上层是贵族,中层是平民,下层是奴隶。在齐思和看来,中国和欧洲封建制度的最大不同是中国缺少一个强大的教会组织。欧洲的教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封建世俗制度的对立面,而春秋时期的中国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君主、诸侯和卿大夫的政治和宗教权力合一,影响力更加巨大,“结果,春秋时期的中国社会在每个方面都具有封建性质,没有任何势力能够对这个制度构成制约”。17 另一个不同之处是,中国的封建制中形成了宗法制,宗族的主体继承了祖先的遗产,并成为整个宗族的领袖,而宗族的旁系则继承了其他的封地和政府职位,从而使整个帝国变成了一个家族控制的庞大体系。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则来自不同的宗族,“虽然也实行长子继承制,但是其他的儿子通常只能从事教会方面的事务”。18 还有一个不同之处是,欧洲的分封关系更加复杂,“一个封臣能够从许多领主那里获得封地;领主和封臣能够以平等身份出现在另一个领主的法庭上;而且一个领主能够因为一块从他封臣手中获得的封地,而成为自己封臣的封臣”。19 中国的封建制度则更加简单,一个封臣通常只能效忠于一个领主,而且只能严格地从上一级领主手中获得封地,每个等级都要谨守自己的位置,不能混淆。这三个不同点使“中国的封建制度更加系统化和组织化”。20


二、齐思和博士论文的学术地位

   齐思和的博士论文选择的是一个民国学术界非常热门的话题——中国的封建制度。在经历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的社会史大论战之后,依然有很多中国的年轻学者关注这个重要课题,甚至把它作为学位论文的题目。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瞿同祖(1910-2008)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和哈佛大学历史系吴保安(后改名吴于廑)(1913—1993)的博士学位论文《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瞿同祖的论文完成于1936 年,主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始终以封建社会的全部社会现象为讨论的对象,而注意其整体的社会结构及功能”。21 作者在序言中指出,“我不想将封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我试图分析他的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他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22 也就是说,瞿同祖做的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历史学研究,没有仅仅满足于串联史料,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叙述,而是从结构上对中国的封建社会进行动态剖析。从时间上来说,瞿同祖也认为中国的周代是封建社会,“到了周代,才以政治的方式大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的中心组织,是大雨倾盆的时期,是完成的时期”。23 瞿同祖在这篇论文中详细考察了封建社会的形成与完成、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宗法制度、封建阶级与封建政治、封建社会的崩溃等问题,涉及到了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认为“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24
   吴保安是庚款留美考试改制后的第五届留美生,录取的专业是经济史。25 他在哈佛大学师从著名的英美宪政史和西方政治思想史大家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攻读博士学位,于1946 年完成了题为《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对比封建欧洲探讨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Kingship and law in feudal China: an inquire into the nature of kinship and law in feudal China in the light of a comparison with kinship and law in feudal Europe)的博士论文。有意思的是,齐思和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也是麦基文教授,所以吴保安可以算做他的同门师弟,而且二人的博士论文选题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中国的封建制度。吴保安采用中西比较的方法,“试图比照封建欧洲的王权和法律,探讨流行于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的一些基本观念”。26 在他看来,封建欧洲的王权既要由教会圣封,也要通过选举和继承权而取得,在理论上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封建欧洲的法律是主权法(the sovereign law),它既不由人来订立,也不是成文法,人民对其有最高的忠诚,有义务为捍卫法律而反抗君主。封建中国也具有类似的王权和法律观念。中国的王权不仅要得到天意的认可,还要得到人民的归附,只有同时具备天意和民归,王权才能具有正当性。中国的王权也要受到封建法律的制约,如果王破坏了法律,他可能被他的臣民以捍卫法律的名义所反抗、废黜和弑杀。封建中国的法律是善古之法,它既非立定,也不成文,不可改变也不容侵犯。当然,吴保安在强调封建中国与封建欧洲的相似性的同时,也明确了二者的不同之处。比如中国的封建制度是从自上而下的政府制度中发展出来的,所以法律由先王所建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而欧洲的封建制度是自下而上地成长起来,所以更加强调社会的习惯是法律的起源。另外,中国的天理没有一个像中世纪教会那样的独立解释者,因此它对王权的限制非常有限,更多是一种虚构的理论,而欧洲的教会和神权法能够对王权形成实质性的制约。尽管有这些不同,吴保安博士论文的主旨还是“说明封建欧洲和封建中国存在着对王权和法律的共同看法”,强调的是异中之同。27
   与上面两篇论文相比,齐思和的博士论文完成的时间更早,既没有像瞿同祖那样用社会学的方法对周代的封建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也没有像吴保安那样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这两大主题进行细致的分析,而是聚焦春秋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对其进行深入的历史学研究。按照齐思和的说法,封建制度在中国从西周建立的公元前11 世纪中叶延续到春秋时期结束的公元前5 世纪中叶,此后封建制就开始衰落并逐渐走向消亡。由于西周时期的史料非常少,不利于研究的进行,所以他只能把重点放在春秋时期。齐思和论文的研究目的与吴保安基本一致,都是为了说明中国也存在着和欧洲相似的封建制度。与瞿同祖一样,齐思和也运用了一些美国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春秋时期封建社会的诸多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概括出了许多结构上的特点。几乎与齐思和完成博士论文同时,当时已经回国任教于清华大学历史系的著名历史学家张荫麟(1905-1942)也在1935 年的《清华学报》第10 卷第4 号上发表了《周代的封建社会》一文,对整个周代封建社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梳理,这篇文章后来还收入他本人的代表著作《中国史纲》中,成为一个重要的章节。28 张荫麟的这篇文章在发表后颇受好评,吴保安就在博士论文中的注释中指出,“在描述封建时期一般特点的研究成果中,张荫麟的《周代封建社会》可能是诸多最优秀的研究成果之一”。29 对比张文和齐文,可以发现二者得出的很多重要结论都是相似的,而且齐文的论证更加深入细致,聚焦的时段也更为集中。已经小有名气的学者张荫麟的这篇文章能够得到学界很高的评价,那么作为学生的齐思和的博士论文能够达到那样的水平实属难能可贵,也充分说明了该文的价值。后于齐思和的瞿同祖和吴保安在获得学位之后都成为了各自领域非常出色的学者,他们的学位论文都共同关注中国的封建制度,充分说明了这个选题的重要性和学术价值。而且三人都是既充分了解西方的学术方法,又非常熟悉中国的传统史料,有足够的优势来完成自己的课题。瞿同祖的导师杨开道(1899-1981)在评价瞿文时指出,“瞿君同祖对于美国现在社会研究已具根基,对于欧洲中古社会情形亦极娴熟,然后以之研究中国过去封建社会,显已立于不败之地”。30 如果把“对于美国现在社会研究”换成“对于美国现在的历史学研究方法”,那么这个评价放在齐思和身上也是恰如其分的。
   齐思和在完成博士论文后,在向一手促成自己留学哈佛的恩师洪业教授汇报学习情况的信件中很自豪地说:“生之论文已於四月一日交入,十五日将最后口试考过,诸事皆已结束。史系及哈燕社对生之论文,似均极满意。McIlwain 教授於学生对封建制度之意解及学生之文笔,赞不绝口,令人愧惭。” 31 麦基文对齐思和博士论文从内容到文笔的全面认可,也充分说明了该文的学术价值。


三、齐思和与哈佛大学的美国史学术传统

   齐思和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是查尔斯· 霍华德· 麦基文(Charles Howard McIlwain,1871-1968),齐思和在博士论文的序言中专门对他表示了感谢。麦基文是哈佛大学历史学硕士,1916 年成为哈佛大学历史学和政府学教授,1926 年被聘为哈佛大学政府学伊顿讲座教授,主要讲授英美宪政史和政治思想史方面的课程。麦基文在这两个领域都有很深的造诣, 并在1935 年当选美国历史学会(AHA) 主席。麦基文在美国史方面的代表作是1923 年出版的《美国革命的宪政解释》(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该书在出版的第二年就获得了普利策奖(历史类)。这本书试图对美国史上聚讼纷纭又无比重要的美国革命的原因进行诠释。19 世纪的“辉格主义范式”带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种族意识和精英取向,认为美国革命主要是一场由英裔白人男性发动的政治革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20 世纪初的“进步主义史学”则更加看重革命发生的经济动因,将美国革命看成是不同群体由于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斗争。32 麦基文与他们不同,从宪政争议的角度来解读美国革命的原因。他认为,美国革命实质上是英国宪法框架内的一种宪法斗争,英国议会和北美殖民地对英帝国宪法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前者强调英帝国议会的主权涵盖整个帝国领土,可以对北美殖民地的任何事项立法,而后者则认为议会的立法权不能及于殖民地的“内政事务”。二者的宪政分歧无法调和,最终引发了革命。331932 年他出版了自己的另一本代表作《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晚期》(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From the Greeks to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对西方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晚期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做了一番详细的梳理,是一本非常出色的西方古代和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著作。341940 年,麦基文出版了著名的《宪政古今》(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 Modern),将美国宪政的起源从英国进一步追溯到古罗马,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政府权力和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之间的平衡,成为宪政史领域的经典著作。35
   从麦基文整体的学术兴趣上看,他以美国宪政史为基点,然后追溯其古代和中世纪的宪政起源,这对齐思和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齐思和的博士论文聚焦中国春秋时期的封建制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更为侧重政治,对封建制的权力运作和等级关系尤为重视。从他书中阐发的很多观点,可以明显看到麦基文有关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著作的影子。齐思和在论文中专门比较了中国封建制和欧洲封建制的相似之处,很多关于欧洲封建制的概念和认识也都是来自于麦基文的政治思想史著作,他在文末的参考书目中专门列出了麦基文的《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晚期》一书。无独有偶,麦基文的另一位中国学生吴保安也深受导师的影响,他在自己博士论文的致谢中特别感谢了麦基文教授,认为“如果没有研修他那极富启发性的西方政治思想史和中世纪英国宪法史的课程,本人绝无可能萌生此念,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考察自己国家封建时期王权和法律的观念”。36 齐思和与吴保安的论文选题有很大相近之处,前者应当也上过麦基文的这几门课程并深受启发。
   齐思和在哈佛历史系的另一位重要老师是美国史知名学者阿瑟· 施莱辛格(Arthur Meier Schlesinger,1888—1965)。他1917 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获得美国史方向的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的题目是《殖民地商人与美国革命》(The Colonial Merchant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也在关注美国革命这个重要问题。与麦基文不同,施莱辛格对美国革命的阐释基本上属于“进步主义”史学阵营,注重从经济和阶级的角度来探讨美国革命的原因。这篇博士论文在1918 年公开出版,得到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1874—1948)等进步主义史家的高度赞扬。他在哥大学习期间,除了服膺于进步主义史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鲁宾逊“新史学”的影响。他认为历史学不应当只关注传统的政治史,而应当把视野拓展到社会史和文化史等领域。37 他任教于艾奥瓦大学(the University of Iowa)时,将“新史学”理念付诸实践,开设了“美国史新观点”(New Viewpoints in American History) 和“美国社会文化史”等课程,课程的部分内容还出版成书。381924,施莱辛格接替美国史学“边疆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特纳(Frederick Jackson Turner,1861—1932)的位置,正式成为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直到1954 年退休。他在哈佛大学开设了“美国社会和思想史”的研究生讨论班课程,深受学生的欢迎,并在哈佛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美国史方向的博士生,他们中的很多人后来都成为了美国史领域的一流学者。39 施莱辛格非常注重城市兴起在美国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写出了《城市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City, 1878—1898),成为美国城市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他的另一部代表作是与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教授迪克森·福克斯(Dixon Ryan Fox ,1887—1945)共同主编的13 卷本《美国生活史,1928—1943》(History of American Life, 1928—1943),聚焦于美国的社会、人口、住房、时尚、教育等生活层面的内容,使美国历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外交和军事领域。施莱辛格因其在城市史、社会史、思想史等领域的学术成就,当选1942 年度的美国历史学会主席。
   根据齐思和女儿齐文心的回忆,齐思和“在以严格要求著称的施莱辛格的讨论班上,他的论文获得‘Good English’好评,对于一个来自中国的学生来讲,真非易事”。40 齐文心的回忆虽然没有点明齐思和上的具体是哪门课,但表明齐思和专门上过施莱辛格给研究生开设的讨论班课程,而且极有可能就是那门颇受欢迎的“美国社会和思想史”。作为当时美国最为顶尖的美国史名家,施莱辛格尽管并未指导齐思和的博士论文,可他的很多研究旨趣和研究方法肯定都通过讨论班的课程传递给了齐思和。齐思和研究春秋时期的封建制度,在注重该制度政治运作的同时,专门用一章的篇幅探讨了这个制度的经济和社会层面,表明施莱辛格治史领域广阔并尤为注重社会和经济史的特点对他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除了这几位从事美国史的学者,齐思和在论文的致谢中还提到了一位论文指导者,这就是在哈佛大学教授汉语的詹姆斯·韦尔(James Ware)。他是哈佛大学历史上第一个拿到中国研究方向博士学位的人,博士论文是关于《魏书》对中国佛教的记载,之后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魏晋南北朝佛教和道教史。他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主要负责哈佛的汉语教学,五六十年代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典籍的翻译工作,整体的学术水平并不高。齐思和把韦尔和麦基文并列为自己的论文指导老师,主要是因为韦尔博士是当时哈佛少有的通晓汉语的学者,对他在语言翻译方面提供了帮助,在研究方法上应该贡献有限。
四、结语
   齐思和本科就读于民国时期著名的教会学校燕京大学,他在那时就已经显露出了自己的史学才华,发表了好几篇极有分量的学术论文,并担任燕大历史系《史学年报》的主编。当时的燕大历史系主任洪业(William Hung,1893—1980)教授非常欣赏他的才能,把他作为燕大派赴哈佛攻读博士学位的重要人选。然而,齐思和当时的学术兴趣完全在中国史上,他并不想赴美留学,认为美国的中国史研究无论资料还是师资都不如中国。洪业则一再动员他赴美,并且建议他学习美国人最擅长的美国史,洪业说,“虽然美国历史比较短,但是他们研究得比较深,你可以学习他们研究的方法,回来之后用这种新方法研究中国史,对于中国史你就能有新的突破”。41 在洪先生的鼓励和督促之下,齐思和这才负笈哈佛,主修美国史,但博士论文做的依然是中国史方面的题目。齐思和由此成为第一位通过哈佛燕京学社的奖学金赴哈佛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燕大毕业生,在整个燕大的校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洪业早年也曾留学美国历史学重镇哥伦比亚大学,并获得了历史学硕士学位,导师是美国“新史学”的领军人物詹姆斯·哈维·鲁宾逊(James Harvey Robinson,1863-1936),论文题目是《“春秋左传”与其对中国史学思想的影响》。42 洪业自己就是通过学习美国人治西洋史的方法,来研究中国史学的传统题目。而且根据洪业的另一位学生刘子健的回忆,洪业培养历史人才是很有计划的,主要是鼓励每个学生做相应的断代史研究,从而完成整体的学术布局,“他鼓励学生中郑德坤研究考古,齐思和研究春秋战国,瞿同祖研究汉代,周一良研究魏晋六朝,杜洽研究唐代,冯家升研究辽代,聂崇岐研究宋代,翁独健研究元代,王伊同研究南北朝,房兆楹、杜联喆夫妇和王锺翰研究清代”。43 洪业的留学经历和他的学术布局深深影响了齐思和的博士论文选题,使他用学得的美国史研究方法来考察春秋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而之后燕大派赴哈佛大学读博的翁独健、周一良等人走的也是这种学术路径。洪业由此成为了齐思和学术生涯中的重要导师,所以齐思和在博士论文的扉页将其题献给了洪业教授(To Professor William Hung)。
   齐思和留学时的哈佛大学历史系,在美国史研究方面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学术水准,并且云集了一批像麦基文、施莱辛格、塞缪尔·莫里森(Samuel Eliot Morison,1887—1976)这样的一流学者。齐思和遵照洪业的规划,“知难而进主修美国史,选修英国史、世界中世纪史、政治思想史、史学方法、国际关系史及西洋现代史等课程”。44 这些多种多样的西洋史课程,特别是美国史的课程,大大开拓了齐思和的学术视野,而且在史学研究方法上给了他很大的启发,对他的博士论文帮助很大。此外,齐思和的几年留学生涯也对他之后的学术生涯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回国之后,他不仅继续从事春秋战国历史的研究,而且还开设了美国史、西洋现代史、史学概论等课程。他之所以能够有实力和底气在国内率先开设这些全新的课程,与他在哈佛历史系所受的严格的美国史学术训练有极大的关系。在建国后,齐思和更是把自己的教学和研究工作集中
在世界中世纪史领域,为我国年轻的世界史学科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世界中世纪史的重要研究内容,正是他博士论文所关注和参照的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他晚年在这方面用力甚勤,除了工作需要外,也与撰写博士论文时的研究兴趣密切相关。哈佛大学的美国史和与之相关的西洋史研究方法,通过齐思和这位优秀的中国留学生传递回了中国。与之相似,后于齐思和赴哈佛历史系攻读博士学位的周一良和吴于廑(吴保安)先生,也是在做中国史方面的博士论文的同时,修读了相当多的西洋史课程。他们回国之后,也是在从事中国史研究的同时,把相当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世界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来。他们二人合编的《世界通史》,成为中国世界史领域的经典教材,影响了数代中国的世界史学人。45 更有意思的是,这套四卷本《世界通史》的上古部分正是由齐思和主持编写的。也就是说,三位先后留学哈佛的历史学博士,实现了美国的西洋史学术传统在中国的知识迁移,奠定了中国世界史学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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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发表于《史学史研究》2019 年第1 期。
2 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章有戚国淦:《史坛巨匠,后学良师——怀念齐思和先生》,《世界历史》1982 年第1 期;马克垚:《学贯古今,史通中外——略论齐思和先生的史学》,《世界历史》1995 年第2 期;齐文心:《先父齐思和生平及著作简述》《农业考古》2000 年第3 期;齐文颖:《勤奋、创新、爱国——纪念先父齐思和先生百年诞辰》,《燕京学报》新二十六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杨俊光:《比较与会通:齐思和的史学风格》,《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4 年卷;陈峰、刘婷:《齐思和与现代新史学之建立》,《求是学刊》2014 年第4 期。
3 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有张光华:《齐思和与〈中国史探研〉研究》,南开大学2003 年硕士学位论文;黄安年:《融中外史学于一体的课程新体系——读〈齐思和史学概论讲义〉》,《云梦学刊》2007 年第4 期;杨俊光:《试论齐思和的史学史思想》,《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2 年卷;杨俊光:《论20 世纪三四十年代齐思和的史学批评》,《安徽史学》2013 年 第2 期;张露:《齐思和历史教育思想与实践初探》,四川大学2017 年硕士学位论文。
4 这篇博士论文一直未获出版。2009 年底,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美国史教授王希先生和夫人庞瑾女士在购买了论文的缩微胶卷后,通过缩微胶卷阅读器将齐先生的博士论文整理出一份纸本文本,送给齐思和先生的女儿齐文颖教授和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图书馆保存。本文依据的即是这个纸本文本。
5 关于这场论战的主要文献参见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6 关于论战中的“封建”问题,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245-270 页。
7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III.
8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III.
9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III.
10 关于齐思和对封建制的定义,参见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1935,pp.1-14。
11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17.
12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17.
13 参见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1935,pp.34-75。
14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101.
15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125.
16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170.
17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245.
18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246.
19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246.
20 Chi Szu-ho,“Chinese Feudalism During the Ch’un-Ch’iu Period”,Ph.D.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 1935,p.247.
21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5 页。
22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7 页。
23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1 页。
24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9 页。
25 在1933 年之前,庚款留美生基本上都由清华学校留美预备部选派,后来随着国立清华大学的成立,改由教育部直接管理调控,在全国统一招考,于1933、1934、1935、1936、1940、1943 年共选派了六届留美生,吴于廑是1940 年的第五届庚款留美生,录取的专业是经济史,参见章开沅、余子侠:《中国人留学史(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71-372 页;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30-131 页。
26 吴于廑:《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67 页。
27 吴于廑:《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93 页。
28 参见张荫麟:《周代的封建社会》,《清华学报》第10 卷,1935 年第4 号,第803-836 页;张荫麟:《中国史纲》,中华书局2016 年版,第25-55 页。
29 吴于廑:《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75 页,注释1。
30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3 页。
31 齐思和致洪业信件,1935 年4 月17 日,未刊。
32 关于美国革命的几种解释范式,可以参见李剑鸣:《意识形态与美国革命的历史叙事》,《史学集刊》2011 年第6 期,第3-29 页。
33 参见Charles Howard McIlwain,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58;中译本可以参见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
34 参见Charles Howard McIlwain,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 From the Greeks to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New York,1932。
35 参见Charles Howard McIlwain,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 Moder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40;中译本可以参见查尔斯·霍华德·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36 吴于廑:《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71 页。
37 关于施莱辛格的人生经历和史学思想可以参见Arthur M. Schlesinger,In Retrospect: The History of a Historian,New York: Harcourt,Brace& World,Inc.,1963。
38 参见Arthur M. Schlesinger,New Viewpoints in American History,Westport: Greenwood Press,1977。
39 这批学生包括著名的思想史家亨利·F·梅,思想史和社会史学家默尔·柯蒂、卡尔·布里登博,移民史学家奥斯卡·汉德林,科学史家A·亨特·杜普雷等,多人曾获得各类重大的历史学术奖项,或者担任美国历史学会(AHA)等学术组织的主席。参见谈丽:《小阿瑟·施莱辛格史学思想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5 页。
40 齐文心:《先父齐思和生平及著作简述》,《农业考古》2000 年第3 期,第294 页。
41 参见齐文颖口述:《齐思和:燕园第一位哈佛博士》,《新京报》2005 年12 月28 日。
42 陈毓贤:《洪业传》,商务印书馆2013 年版,第96 页。
43 陈毓贤:《洪业传》,商务印书馆2013 年版,第194-195 页。
44 齐文心:《先父齐思和生平及著作简述》,《农业考古》2000 年第3 期,第294 页。
45 参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人民出版社,196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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